布虚假广告,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发布的,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
责任。
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
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的, 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。
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, 在虚假
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,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, 发
布虚假广告, 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。
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